法艺花园

2014-3-4 16:4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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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处)决定对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安排合适承办人,并自安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本中心(处),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
特此通知。
法律援助中心(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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