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4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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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注:本函用于承办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看守所等表明身份。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四
法律援助公函
援函字[ ]第 号


本中心(处)对 (受援人) 一案,已指派 (承办机构) (承办人)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
特此函告。
承办人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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