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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免责事由重要考点:受害人故意受损害
2014-3-4 10:50:0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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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对免责事由的内容进行逐一分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章第26条与有过失的规定。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超速,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反而加速冲向甲,造成甲的死亡。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故意的,则乙构成杀人罪,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例如醉酒驾车,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具体包括:
(1)本法第70、71、72、73、78条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
(3)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产品质量法虽然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责情形,但从一般逻辑推论,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缺陷,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当然应当免除生产者的责任。例如,照相机生产商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警示:照相机电池不能用火烧烤,如果使用者故意违反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警示,拿照相机电池在火上烤,电池爆炸造成其损害,生产者无须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过失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是否免责应区分不同情况:在过错责任领域,行为人应完全免责;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应适用与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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