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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析(三):管辖权变更
2014-3-4 10:50:0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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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刑法、民诉、刑诉是司法考试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法内容多、程序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很大。因此更需要司法考试考生对刑诉的重点法条准确掌握。
本文中,国家考试网对关于管辖权变更的法条进行了详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相关法条】 本法第26条;《刑诉48条》第5条;《刑诉解释》第15~16、18~19条。
【法条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变更问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条规定的移送条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
2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所以对于第一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审理。这也是《刑诉48条》第5条的要求。
3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注意这里的“上级法院”应当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包括该案件的管辖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该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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