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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1957-04-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4-15 执行日期:1957-04-15 安徽省高级人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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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1957-04-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4-15
执行日期:1957-04-15
安徽省高级人院:
你院本年3月22日字第8号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你院认为,对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仍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