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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02-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0-02-01 执行日期:1960-02-01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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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02-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0-02-01
执行日期:1960-02-01
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