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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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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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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31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执行日期:1996-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