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2-21 14:39:44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353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6-06-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6-27
执行日期:1996-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关系极为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起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决定》施行准备工作,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请你们共同研究,有重点地选择几个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提起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围;在审判中,审判长如何组织庭审活动;公诉人在庭审中怎样进行指控和证明犯罪;庭审中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如何开展;证人如何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都可参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试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取得经验,并做好总结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组织未开展试点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观摩、学习,促进经验交流。
试点单位确定后,请于7月15日前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和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6-06-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6-27
执行日期:1996-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关系极为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抓紧起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决定》施行准备工作,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要求,请你们共同研究,有重点地选择几个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提起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范围;在审判中,审判长如何组织庭审活动;公诉人在庭审中怎样进行指控和证明犯罪;庭审中的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如何开展;证人如何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都可参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试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取得经验,并做好总结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工作的指导,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组织未开展试点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观摩、学习,促进经验交流。
试点单位确定后,请于7月15日前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和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考试资料
法律文书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