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39: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7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害人或者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0-12-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95号
发布日期:2000-12-8
执行日期:2000-12-8
广州市中级人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复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