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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科刑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复函
2014-2-21 1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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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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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科刑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复函
1956-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9219号
发布日期:1956-09-17
执行日期:1956-09-17
上海市高级人院:
本院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程序的请示一件,因系越级请示,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现就原请示内所提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送请你院研究处理。
(一)原请示内所举倪如英与何振昌一案,原审人民法院当作民事案件处理后,倪在上诉中要求“惩处”被告人何振昌,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需要科刑的时候,应当斟酌案件情况,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另案进行审判,或者由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第一审的程序另案进行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审,在对民事上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振昌的刑事犯罪部分一并予以审判,这是不妥当的,这样被告人就难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
(二)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问题,我们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议的案件,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是重罪轻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加刑。但是,由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①,如果认为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而不宜直接改判加刑。
注: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刑事案件,“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辨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同意为宜;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接谈。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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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予科刑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的复函
1956-09-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9219号
发布日期:1956-09-17
执行日期:1956-09-17
上海市高级人院:
本院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程序的请示一件,因系越级请示,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现就原请示内所提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送请你院研究处理。
(一)原请示内所举倪如英与何振昌一案,原审人民法院当作民事案件处理后,倪在上诉中要求“惩处”被告人何振昌,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需要科刑的时候,应当斟酌案件情况,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另案进行审判,或者由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第一审的程序另案进行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审,在对民事上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振昌的刑事犯罪部分一并予以审判,这是不妥当的,这样被告人就难以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
(二)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改判加重刑罚问题,我们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议的案件,上诉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是重罪轻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加刑。但是,由被告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①,如果认为需要加重刑罚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更审,而不宜直接改判加刑。
注: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刑事案件,“除自诉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提起上诉外,被告人的辨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以取得被告人同意为宜;在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没有征求被告人意见而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地允许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接谈。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提起上诉,可以当作群众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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