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22: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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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1991-08-30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91]交函工字626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执行日期:1991-08-30
失效日期:1900-01-01
辽宁省瓦房店市物价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来函收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价款”一词,是指对公路部门因公路修建、养护的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包括空地、荒山、河流、滩涂)采挖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所收取的材料费和各种名目的管理费。
交通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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