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15: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1993-10-11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体法函[1993]520号
发布日期:1993-10-11
执行日期:1993-10-11
失效日期:1900-01-01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
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
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
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
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铁道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