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10: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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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4-09-01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文 号:国法函67号
发布日期:1994-09-01
执行日期:1994-09-01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法制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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