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失效]
2014-2-27 09:10:13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539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失效]
1994-09-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贪检字[1994]92号
发布日期:1994-09-29
执行日期:1994-09-29
失效日期:2002-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平抑物价,推进廉政建设,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从中揭露和发现出来的涉税犯罪活动。
一、主动参与大检查工作,坚决查办涉税犯罪案件。目前,偷税、骗税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尤其是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十分猖撅,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大幅度上升,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对这类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参加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坚决查处,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对查办大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要坚决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该立案的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纠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查处的重点应放在税制改革和新旧财务制度接轨期间发生的偷税、骗税案件,特别是在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犯罪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办案中要积极追缴税款和违法所得,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要把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同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注意追究与这些犯罪案件相关联的贪污、贿赂、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同时,要重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对于阻挠办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
四、要结合办案,积极宣传税法,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监督和抵制偷税、骗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遏制和减少涉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失效]
1994-09-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贪检字[1994]92号
发布日期:1994-09-29
执行日期:1994-09-29
失效日期:2002-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平抑物价,推进廉政建设,保证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从中揭露和发现出来的涉税犯罪活动。
一、主动参与大检查工作,坚决查办涉税犯罪案件。目前,偷税、骗税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尤其是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十分猖撅,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案件大幅度上升,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对这类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参加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坚决查处,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对查办大检查中发现的涉税犯罪案件,要坚决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该立案的立案,该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纠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查处的重点应放在税制改革和新旧财务制度接轨期间发生的偷税、骗税案件,特别是在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犯罪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办案中要积极追缴税款和违法所得,绝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要把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同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注意追究与这些犯罪案件相关联的贪污、贿赂、伪证、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同时,要重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行业腐败现象的干扰,对于阻挠办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
四、要结合办案,积极宣传税法,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监督和抵制偷税、骗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以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遏制和减少涉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