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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0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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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一[1994]80 号
发布日期:1994-1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明电工[1994]23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明电[199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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