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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
2014-2-27 08:41:3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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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
1998-05-03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明电[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5-03
执行日期:1998-0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即将发布实施,这项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国有粮食企业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扩大粮食亏损挂帐,逃废银行债务,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种做法将会严重影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粮食部门和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严格规范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不准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列入粮食亏损挂帐,不准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办法扩大当期亏损,不准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集中摊销。凡违反上述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帐的,要坚决剔除。各级地方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要监督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不得进行“逆向操作”。全国要立即统一行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严禁出现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的销售收入要全额入帐,并及时将售出粮食的货款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数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费用、支付工资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粮食要厉行节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适当发放一部分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资金帐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
三、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不准多头开户。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对不执行者,要追究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粮食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坐支现金等手段转移挪用收购资金和逃避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贷款,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四、粮食企业不得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如数追加钱粮,挽回损失。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库贷挂钩”的原则,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收购贷款封闭运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认真审核盈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上述规定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有粮食企业,并认真开展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趁改革之机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等各种违反的做法。
七、为了全面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对收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亏损挂帐情况,国务院将于近期派出由审计署牵头,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
1998年5月3日
国务院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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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的紧急通知
1998-05-03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明电[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5-03
执行日期:1998-0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即将发布实施,这项改革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国有粮食企业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扩大粮食亏损挂帐,逃废银行债务,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种做法将会严重影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禁粮食部门和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严格规范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不准将附营业务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列入粮食亏损挂帐,不准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等办法扩大当期亏损,不准随意预提费用或将待摊费用集中摊销。凡违反上述规定虚增粮食亏损挂帐的,要坚决剔除。各级地方政府及粮食主管部门要监督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不得进行“逆向操作”。全国要立即统一行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严禁出现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的销售收入要全额入帐,并及时将售出粮食的货款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如数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费用、支付工资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粮食要厉行节约;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农业发展银行可以适当发放一部分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资金帐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
三、严格执行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不准多头开户。粮食收储企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帐户,已开设的应立即撤销。对不执行者,要追究有关企业和开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粮食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坐支现金等手段转移挪用收购资金和逃避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贷款,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四、粮食企业不得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已经发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如数追加钱粮,挽回损失。
五、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严格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库贷挂钩”的原则,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切实做到收购贷款封闭运行。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认真审核盈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上述规定和要求迅速传达到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所有粮食企业,并认真开展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趁改革之机扩大粮食亏损挂帐等各种违反的做法。
七、为了全面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对收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亏损挂帐情况,国务院将于近期派出由审计署牵头,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
199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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