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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35: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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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1998-11-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
发布日期:1998-11-19
执行日期:1998-11-19
失效日期:1900-01-01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成工商发〔1998〕10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委托,可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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