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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8:00: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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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11-1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个字[2000]270号
发布日期:2000-11-17
执行日期:2000-11-17
失效日期:1900-01-0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0〕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对超范围经营所取得的非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可单独处以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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