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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7:35: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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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失效]
2002-10-0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02-10-08
执行日期:2002-10-08
失效日期:2004-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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