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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2004-09-0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发布日期:2004-09-06 执行日期:2004-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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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2004-09-06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发布日期:2004-09-06
执行日期:2004-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