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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06-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3-06-11 执行日期:1953-06-11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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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06-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3-06-11
执行日期:1953-06-11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