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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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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988-03-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88-03-16
执行日期:1988-03-16
四川省高级人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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