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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
2014-2-24 0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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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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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
1954-12-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文 号:54法行字第12556号
发布日期:1954-12-07
执行日期:1954-12-07
全国各级人院、各司法厅(局)、各政法学院:
一、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这标志着我国的革命法制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是法院组织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指南,以宪法关于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为依据,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并正确地吸收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来制定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发展与提高。认真贯彻法院组织法,将大大促进我国司法工作进一步的民主化和正规化,加强与巩固我国的革命法制,以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贯彻法院组织法的首要关键,在于全体司法干部对法院组织法有正确的理解,求得认识一致,解释一致和行动一致。因此,有领导、有组织地动员与组织全国司法干部认真学习法院组织法,便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当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各级司法干部对法院组织法必须认真钻研,真正领会了它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的运用。这就要求大家精读法院组织法,逐条研究,掌握问题的重点,防止纠缠于一些枝节问题,着重对下列六个问题能取得一致的正确认识:
1.加强与巩固革命法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审判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制统一原则的意义。
2.法院的任务:(1)实行专政与保护民主是我们法院根本任务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2)司法工作必须为国家政治任务服务,由于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政治任务,因此“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便成为司法工作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3)人民法院不单纯是惩罚机关,并负有教育人民的任务。
法院应该运用自己的特有职能——“通过审判活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如果法院干部离开审判工作岗位去参加中心工作,就失去法院的特有职能,必将消弱审判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
3.法院工作进一步民主化的各项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审判公开、辩护、陪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院院长选举及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等制度,不仅是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而且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制度。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准确地打击敌人,合理地处理群众的纠纷,以期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认真贯彻这些制度,首先是有利于人民,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与提高。
4.建立与加强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进一步发挥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院长、庭长在集体领导中的责任。
5.法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间、法院上下级间的正确关系,以及上级法院如何实行与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6.法院设置和审级问题: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法庭,增设中级人民法院和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好处。
三、学习的成败关键决定于各级领导干部是否能带头学好。因此,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省法院分院,县、市、市辖区法院的领导干部应首先集中学习,然后在各单位展开。最好的方式是由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召集省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的负责干部(每单位来一个院长和一个能帮助传达的干部——以下同此),到省法院集中学习,这样能更直接、深入和广泛地传达与贯彻这次“司法座谈会”的精神;然后由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的负责同志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如果全省集中有困难,可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分片召集省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并由省法院和司法厅指派负责干部帮助,然后由各院院长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先由省法院和司法厅召集省法院分院和省辖市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再由省法院分院召集所属县、市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然后由各院院长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一般以采取前两种方式为好。至于各专门法院干部的学习一般应由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市法院、司法厅(局)统一筹划。已经建立司法厅(局)的地区,司法厅(局)必须与省、市法院密切配合,搞好这次学习,不得互相推诿。集中学习的时间不能过长,以半个月左右为宜。一般干部在本机关的学习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具体规定。
各地司法干部在学习法院组织法时,应首先集中解决认识问题。我们要求参加这次“司法座谈会”的负责同志作好传达报告;组织逐条讨论,并将学习中提出的问题综合解答和反复研究、逐步深入;在学习中还应结合典型经验介绍,并由省、自治区、市法院按照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案件的审判,通过具体事例来推动学习,教育干部。同时,在学习中,必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特别应由上而下的检查、批判与法院组织法不相容的思想观点和工作作风。必须着重检查保守思想尤其是缺乏民主的思想;此外,对分散主义倾向亦应揭发批判,以便扫除学习与贯彻法院组织法的思想障碍。为使法院工作与检察工作更好地结合,各地法院在学习法院组织法的同时,必须结合学习检察院组织法。
四、学习法院组织法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执行。各单位在领会法院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后,更必须根据“由上而下,层层带头,点面结合,积极推行”的方针,研究并制定本地区如何全面贯彻执行计划。法院组织定的各项制度,省、自治区、市以上法院应首先执行,作出榜样,向下推行;同时,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具体指导一、二个县、市法院搞好基点,吸取经验,推动各地。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认真总结贯彻法院组织法的经验,及时通报,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于1955年内将本地区全面执行法院组织法的情况和经验,作出系统总结。法院组织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我们必须坚决地全面执行,这是肯定的。但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盲目的推行,以免流于形式。也应防止目前已有条件可行者,而借口“逐步”实行,拖延贯彻执行的时间。因此,有条件的应立即执行,条件不够的即应积极创造条件。
五、在学习法院组织法时,原有的司法业务学习暂停,待这一学习结束后,再继续学习。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随时将学习计划和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的计划及总结分别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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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
1954-12-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文 号:54法行字第12556号
发布日期:1954-12-07
执行日期:1954-12-07
全国各级人院、各司法厅(局)、各政法学院:
一、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这标志着我国的革命法制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是法院组织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为指南,以宪法关于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为依据,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了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并正确地吸收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司法工作的先进经验来制定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发展与提高。认真贯彻法院组织法,将大大促进我国司法工作进一步的民主化和正规化,加强与巩固我国的革命法制,以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
贯彻法院组织法的首要关键,在于全体司法干部对法院组织法有正确的理解,求得认识一致,解释一致和行动一致。因此,有领导、有组织地动员与组织全国司法干部认真学习法院组织法,便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当前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各级司法干部对法院组织法必须认真钻研,真正领会了它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的运用。这就要求大家精读法院组织法,逐条研究,掌握问题的重点,防止纠缠于一些枝节问题,着重对下列六个问题能取得一致的正确认识:
1.加强与巩固革命法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审判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制统一原则的意义。
2.法院的任务:(1)实行专政与保护民主是我们法院根本任务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2)司法工作必须为国家政治任务服务,由于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政治任务,因此“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便成为司法工作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3)人民法院不单纯是惩罚机关,并负有教育人民的任务。
法院应该运用自己的特有职能——“通过审判活动”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如果法院干部离开审判工作岗位去参加中心工作,就失去法院的特有职能,必将消弱审判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
3.法院工作进一步民主化的各项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审判公开、辩护、陪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院院长选举及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等制度,不仅是有关法院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而且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制度。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准确地打击敌人,合理地处理群众的纠纷,以期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纵一个坏人。认真贯彻这些制度,首先是有利于人民,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与提高。
4.建立与加强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进一步发挥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院长、庭长在集体领导中的责任。
5.法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间、法院上下级间的正确关系,以及上级法院如何实行与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6.法院设置和审级问题: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法庭,增设中级人民法院和实行二审终审制的好处。
三、学习的成败关键决定于各级领导干部是否能带头学好。因此,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省法院分院,县、市、市辖区法院的领导干部应首先集中学习,然后在各单位展开。最好的方式是由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召集省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的负责干部(每单位来一个院长和一个能帮助传达的干部——以下同此),到省法院集中学习,这样能更直接、深入和广泛地传达与贯彻这次“司法座谈会”的精神;然后由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的负责同志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如果全省集中有困难,可采取另一种方式,即分片召集省法院分院和县、市、市辖区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并由省法院和司法厅指派负责干部帮助,然后由各院院长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先由省法院和司法厅召集省法院分院和省辖市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再由省法院分院召集所属县、市法院负责干部集中学习,然后由各院院长回去领导本院干部学习。一般以采取前两种方式为好。至于各专门法院干部的学习一般应由所在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省、市法院、司法厅(局)统一筹划。已经建立司法厅(局)的地区,司法厅(局)必须与省、市法院密切配合,搞好这次学习,不得互相推诿。集中学习的时间不能过长,以半个月左右为宜。一般干部在本机关的学习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具体规定。
各地司法干部在学习法院组织法时,应首先集中解决认识问题。我们要求参加这次“司法座谈会”的负责同志作好传达报告;组织逐条讨论,并将学习中提出的问题综合解答和反复研究、逐步深入;在学习中还应结合典型经验介绍,并由省、自治区、市法院按照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案件的审判,通过具体事例来推动学习,教育干部。同时,在学习中,必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特别应由上而下的检查、批判与法院组织法不相容的思想观点和工作作风。必须着重检查保守思想尤其是缺乏民主的思想;此外,对分散主义倾向亦应揭发批判,以便扫除学习与贯彻法院组织法的思想障碍。为使法院工作与检察工作更好地结合,各地法院在学习法院组织法的同时,必须结合学习检察院组织法。
四、学习法院组织法的目的在于正确地贯彻执行。各单位在领会法院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后,更必须根据“由上而下,层层带头,点面结合,积极推行”的方针,研究并制定本地区如何全面贯彻执行计划。法院组织定的各项制度,省、自治区、市以上法院应首先执行,作出榜样,向下推行;同时,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具体指导一、二个县、市法院搞好基点,吸取经验,推动各地。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认真总结贯彻法院组织法的经验,及时通报,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于1955年内将本地区全面执行法院组织法的情况和经验,作出系统总结。法院组织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我们必须坚决地全面执行,这是肯定的。但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盲目的推行,以免流于形式。也应防止目前已有条件可行者,而借口“逐步”实行,拖延贯彻执行的时间。因此,有条件的应立即执行,条件不够的即应积极创造条件。
五、在学习法院组织法时,原有的司法业务学习暂停,待这一学习结束后,再继续学习。各省、自治区、市法院和司法厅(局)应随时将学习计划和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的计划及总结分别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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