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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1951-11-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发布日期:1951-11-01 执行日期:1951-1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人院: 通奸仅系一方得以提出离婚的理由,给付生活费系为保护经济能力的弱者,两个问题性质不同,不能含混。故女方纵因通奸经判决离婚,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者(指家庭财产分割后而生活仍困难者而言),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认为女方因通奸而经判决离婚,男方即可不给予生活费,显系从男性中心及封建思想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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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予生活费的答复
1951-11-0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发布日期:1951-11-01
执行日期:1951-1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云南省人院:
通奸仅系一方得以提出离婚的理由,给付生活费系为保护经济能力的弱者,两个问题性质不同,不能含混。故女方纵因通奸经判决离婚,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者(指家庭财产分割后而生活仍困难者而言),依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认为女方因通奸而经判决离婚,男方即可不给予生活费,显系从男性中心及封建思想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