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54: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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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失效]
1951-09-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督一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51-09-26
执行日期:1951-09-26
失效日期:20011228
本院本年8月13日法督一字第3号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应随时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的通报,现据河北省唐山市人院呈报处理谢青锋与法侨亚力离婚一案,因当地无外事机关,请指示如何处理。经由本院与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欧非司联系,得其复告:“唐山无外事处,涉及外侨案件可就近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除指复唐山市院遵照外,今后各地办理涉及外侨案件,如在当地无外事机关,均可酌与各该法院所在地距离较近之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希即分转所属各级人民法院查照。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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