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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4: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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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1996-01-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办发[1996]1号
发布日期:1996-01-10
执行日期:1996-01-10
失效日期:2002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内部机构的调整变化,去年一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专门发函([1995]高检办发第14号),对报送文件材料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多数地方执行的比较好,但也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影响了文件的传递速度和办文效率。为了保证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文件、材料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办理,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件、材料(包括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在信封上请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二、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及其有关处、室办理的文件、材料,请在信封上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XX处收”。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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