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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04-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3117号 发布日期:1956-04-06 执行日期:1956-04-06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沙依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沙依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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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伟钦与泰国妇女依沙颂曾日来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04-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3117号
发布日期:1956-04-06
执行日期:1956-04-06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56)司管字第003号函悉。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沙依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经与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后,我院认为:我国与泰国既未建立邦交,而沙依颂曾日来既与王伟钦数年不曾通讯,法院可通过华侨事务委员会转请北京华侨联谊会去函女方征求意见,男方亦可同时致函女方征求意见。若过一定时期,仍不见函复时,法院可考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