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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8: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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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
2001-9-12 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9-12
执行日期:2001-9-12
为进一步树立我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落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院案件审限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延长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9月26日起,将案件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情况列入审限管理范围,每月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予以反馈。
二、延长审限需要告知当事人的案件是指有法定审限的案件。2000年9月26日前已报延长审限但未告知当事人的案件,应在10月25日前告知当事人。
三、告知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以书面通知为主,口头通知为辅。凡书面告知的,应填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归入案件卷宗,第二联送达案件当事人。口头方式分为当面、电话和其他等方式。凡口头通知当事人的,应记录在案,并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分别签名。
四、对案件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的要求:
1、应在审限期满3日前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2、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告知的,应记录在案;3、各审判庭每月25日前将各合议庭延长审限告知当事人情况汇总到立案庭综合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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