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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2002-01-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1-07 执行日期:2002-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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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2002-01-0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1-07
执行日期:2002-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