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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0: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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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08-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4]103号
发布日期:2004-08-09
执行日期:2004-08-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必须按照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各地应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由省局统一管理。采购品目、金额等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汽车、计算机通用软件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货物,应按要求编制采购计划,于8月15日前报总局汇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国家税务局系统二级预算单位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其他项目,由各地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本文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4〕71号)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采〔2004〕139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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