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2-24 00:07:27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请选择
抚州市
赣州市
吉安市
景德镇市
九江市
南昌市
萍乡市
上饶市
新余市
宜春市
鹰潭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54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6-16 0:0
发文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6-16
执行日期:2005-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四章 奖励的比例
第五章 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章 奖励的考察
第七章 奖励的标准
第八章 奖励的实施
第九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全省各级人院、人事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于2004年2月2日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动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法院实施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群众参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奖励权限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商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政治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分五个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分五个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二)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集体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全国或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
(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和其他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九)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特殊荣誉的;
(十)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省、全国或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四章 奖励的比例
第十三条 集体奖励的比例。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
第十四条 个人奖励的比例。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在编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
第十五条 集体或个人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只能获一次奖励,在一次评比中只能获本规定中的一个奖项,不重复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进行奖励,不得突破比例。
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记功或嘉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等功奖励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二、三等功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一、二等功;
(五)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领导外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基层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三等功、嘉奖;
(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三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嘉奖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三等功。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
(二)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的奖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个人一等功,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一等功,由省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有奖励均应先由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群众讨论推荐。集体或个人均不得自己推荐自己。当讨论批准涉及本人奖励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奖励审批权限,逐级呈报获奖对象《人民法院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对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要附2000字以上主要事迹材料;呈报一等功以上的要附考察报告、本院党组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应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凭证,如作品、证书、奖状等复印件或先进事迹材料。个人获嘉奖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查;其他奖励由政治部门负责审查、考察。政治部门在审查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实施前由政治部门进行5天的公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或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在江西法院网上公示。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其他不适合奖励的,即予否决。
第六章 奖励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考察下级法院呈报的奖励对象。必要时,上级法院政治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法院政治部门代为考察,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政治部门交叉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二十九条 对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和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
(一)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中层干部、下级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和所在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所在庭室全体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对拟获其他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考察,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考察范围和内容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考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
(二)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
(三)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 奖励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集体获嘉奖、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颁发奖牌,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三条 个人获嘉奖的,颁发证书,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获得一、二、三等功的,颁发证书、奖章,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四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奖杯、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应当建卡存档;集体奖励审批表由审批法院和呈报法院保存;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奖励经费开支实行按级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奖励所需经费,由业务经费列支。
第八章 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项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原则上应由低往高梯次给予;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贡献特殊的可及时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部署的争先创优活动的奖励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殉职或病故、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上或采取发通报的形式予以宣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省法院系统表彰大会,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需要召开表彰会的由省法院党组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奖励表彰会原则上是一年召开一次。
第九章 奖励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表彰奖励不符合《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也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中级人民法院接受高级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接受中级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错案、重大过失和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二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三等功,三年内不能获得二等功,五年内不得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四十五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四十六条 撤销奖励,应由原申报单位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直接决定撤销奖励并收回奖牌、 奖章和证书,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奖励实施办法》(赣高法[2003]19号)即行废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事厅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6-16 0:0
发文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6-16
执行日期:2005-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四章 奖励的比例
第五章 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章 奖励的考察
第七章 奖励的标准
第八章 奖励的实施
第九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全省各级人院、人事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事部于2004年2月2日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调动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高效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法院实施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群众参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工作按照奖励权限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归口管理并商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政治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
第四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分五个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
第六条 个人奖励分五个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集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工作方针,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审结案件数量多,质量高、社会效果好;
(二)领导班子坚强团结,凝聚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带领队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四)完成特定任务贡献突出;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集体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优异,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全国或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忠于人民,忠于事实,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在审判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本职、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三)严格依法办案,审结案件量多质高;发现、防止或纠正重大错案,事迹突出的;
(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出色完成岗位责任制规定的任务,忠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为人民法院改革做出显著贡献的;
(六)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紧急关头舍身为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在政治、党务、司法行政和其他各项工作中,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九)对外交往工作努力,为国家争得特殊荣誉的;
(十)其他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成绩优良的,给予嘉奖;
工作成绩优异,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
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全省法院系统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省、全国或法院系统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对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四章 奖励的比例
第十三条 集体奖励的比例。集体嘉奖为同类单位总数的10―15%,三等功为5%,二等功为2%,一等功为1.5%以内。
第十四条 个人奖励的比例。个人嘉奖为同一单位在编人数的15%,三等功为2%,二等功为0.5%,一等功为0.03%以内。
第十五条 集体或个人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只能获一次奖励,在一次评比中只能获本规定中的一个奖项,不重复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进行奖励,不得突破比例。
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二级高级法官以上人员的奖励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奖励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记功或嘉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等功奖励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二、三等功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一、二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一、二等功;
(五)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除院领导外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基层人民法院院级领导的三等功、嘉奖;
(二)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集体三等功;
(三)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三等功;
(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嘉奖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三等功。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批以下奖励事项:
(一)本院内设机构的嘉奖;
(二)除院长外的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嘉奖。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的奖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个人一等功,中级人民法院的集体一等功,由省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有奖励均应先由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群众讨论推荐。集体或个人均不得自己推荐自己。当讨论批准涉及本人奖励时,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奖励审批权限,逐级呈报获奖对象《人民法院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对呈报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要附2000字以上主要事迹材料;呈报一等功以上的要附考察报告、本院党组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获奖的集体或个人均应提供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凭证,如作品、证书、奖状等复印件或先进事迹材料。个人获嘉奖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查;其他奖励由政治部门负责审查、考察。政治部门在审查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奖励实施前由政治部门进行5天的公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定或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在江西法院网上公示。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程序或其他不适合奖励的,即予否决。
第六章 奖励的考察
第二十七条 上级法院政治部门负责考察下级法院呈报的奖励对象。必要时,上级法院政治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法院政治部门代为考察,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政治部门交叉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采取领导与群众、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二十九条 对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范围和内容考察并写出报告:
(一)考察集体,要了解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审判工作、法院管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中层干部、下级法院主要领导以及有关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政法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考察个人,要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要听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和所在法院领导、中层干部以及所在庭室全体人员意见,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对拟获其他奖励的集体和个人考察,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考察范围和内容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考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察方案,不得随意缩小考察范围或减少考察内容;
(二)准确记录谈话内容,如实汇报考察情况;
(三)廉洁自律,不得有可能影响公正考察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 奖励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集体获嘉奖、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颁发奖牌,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三条 个人获嘉奖的,颁发证书,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获得一、二、三等功的,颁发证书、奖章,给予奖品或一次性奖金。
第三十四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奖杯、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应当建卡存档;集体奖励审批表由审批法院和呈报法院保存;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奖励经费开支实行按级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奖励所需经费,由业务经费列支。
第八章 奖励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项奖励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由各级法院政治部门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集体和个人奖励,原则上应由低往高梯次给予;完成特定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贡献特殊的可及时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部署的争先创优活动的奖励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殉职或病故、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上或采取发通报的形式予以宣布。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省法院系统表彰大会,对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需要召开表彰会的由省法院党组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奖励表彰会原则上是一年召开一次。
第九章 奖励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表彰奖励不符合《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也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部门、监察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中级人民法院接受高级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接受中级人民法院对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错案、重大过失和严重违法、违纪的集体和个人,二年内不能获得嘉奖和三等功,三年内不能获得二等功,五年内不得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
第四十五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一)隐瞒重大错误或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规定程序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
第四十六条 撤销奖励,应由原申报单位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直接决定撤销奖励并收回奖牌、 奖章和证书,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全省法院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奖励实施办法》(赣高法[2003]19号)即行废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事厅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裁判文书2
法学理论
案例分析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