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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失效] 1957-05-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490号 发布日期:1957-05-04 执行日期:1957-05-04 失效日期:20011228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五七年四月五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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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失效]
1957-05-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490号
发布日期:1957-05-04
执行日期:1957-05-04
失效日期:20011228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五七年四月五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