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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申请人办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证书事的复函
2014-2-23 22:49:2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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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申请人办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证书事的复函
1985-04-03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5]司公字第42号
发布日期:1985-04-03
执行日期:1985-04-03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粤司公字(1985)23号《关于为申请人办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证书的情况和意见》收悉。对于加拿大政府准许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二十一岁未婚子女赴加定居的新规定,我公证处经过调查核实,可以根据加方的要求出具公证书(格式见附件)。
对于最近加拿大驻华使馆对赴加定居用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增加“家属族谱(证明全家人兄弟姐妹现在居住的地址及婚姻状况)”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出具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可以在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出具实体证明,不必采用声明书形式。
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4)部领四字第106号《关于简化中国公民去加拿大定居手续的通知》规定,“凡为申请去加拿大定居而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等的证明书的,可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境之前办理;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不需再加‘定’字编号”。而来函请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中仍用“定”字编号,请予以纠正。
附件:
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路××号。
关系人:×××男,现住加拿大××市××路××号。
×××女,现住加拿大××市××路××号。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与×××尚在中国国内唯一超过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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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申请人办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证书事的复函
1985-04-03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5]司公字第42号
发布日期:1985-04-03
执行日期:1985-04-03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粤司公字(1985)23号《关于为申请人办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证书的情况和意见》收悉。对于加拿大政府准许华侨唯一留在国内的超过二十一岁未婚子女赴加定居的新规定,我公证处经过调查核实,可以根据加方的要求出具公证书(格式见附件)。
对于最近加拿大驻华使馆对赴加定居用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增加“家属族谱(证明全家人兄弟姐妹现在居住的地址及婚姻状况)”的要求,实际上是要求出具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可以在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经调查核实后直接出具实体证明,不必采用声明书形式。
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4)部领四字第106号《关于简化中国公民去加拿大定居手续的通知》规定,“凡为申请去加拿大定居而要求出具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等的证明书的,可在公安机关批准其出境之前办理;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不需再加‘定’字编号”。而来函请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中仍用“定”字编号,请予以纠正。
附件:
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路××号。
关系人:×××男,现住加拿大××市××路××号。
×××女,现住加拿大××市××路××号。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与×××尚在中国国内唯一超过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
公证员: (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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