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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2014-2-23 22:44:5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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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987-12-10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发布日期:1987-12-10
执行日期:1987-12-10
失效日期:2004-06-18
国务院于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明确地将“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行为;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7日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附后),对如何应用条款惩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9月24日,新华社还播发了我国第一例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的李建安等人非法出版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并就此发表了公开谈话(见1987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国务院、“两高”的两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和李建安案的处理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工作向“有法可依”的目标大大前进了一步。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上述文件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新闻出版管理干部和新闻、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掌握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要向市县乡镇印刷厂及图书借阅、租赁的经营者宣传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教育他们遵法守法,不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按照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对已查出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相应措施;
对已作过处理的案件,如果本应依法严惩,而只作了行政处罚,或者原判量刑过分悬殊,各方面反应强烈的,要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已立案还未处理的案件,如已构成犯罪,要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不成犯罪,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写出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专题总结报告。没有写出报告的,应迅速送上。同时,各地新闻出版局配合这一总结工作,将已立案和结案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逐案整理报新闻出版署研究室。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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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1987-12-10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发布日期:1987-12-10
执行日期:1987-12-10
失效日期:2004-06-18
国务院于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明确地将“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行为”,定为投机倒把行为;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7日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附后),对如何应用条款惩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9月24日,新华社还播发了我国第一例以投机倒把罪判处的李建安等人非法出版活动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并就此发表了公开谈话(见1987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国务院、“两高”的两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和李建安案的处理标志着我国出版管理工作向“有法可依”的目标大大前进了一步。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上述文件的重要意义,并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新闻出版管理干部和新闻、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学习、掌握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要向市县乡镇印刷厂及图书借阅、租赁的经营者宣传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教育他们遵法守法,不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按照两个法律文件的精神,对已查出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相应措施;
对已作过处理的案件,如果本应依法严惩,而只作了行政处罚,或者原判量刑过分悬殊,各方面反应强烈的,要立即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已立案还未处理的案件,如已构成犯罪,要积极与司法部门联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构不成犯罪,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向国务院写出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专题总结报告。没有写出报告的,应迅速送上。同时,各地新闻出版局配合这一总结工作,将已立案和结案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逐案整理报新闻出版署研究室。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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