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孙宪忠《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载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8页。
⑦ 渠涛:“,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⑩ 参见相关条文
① 尹田《中、日物权法之趋同》,载《中日韩民法制度趋同道路的探索国际研讨会文件汇编》,2004年11月、青岛。
⑨ 孙鹏《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2期第52页。
⑤ 孙鹏著《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⑥ 《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① 苏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⑥ 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⑩ 王泽鉴:《最新综合六法全书》,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33页。
⑨ 孙鹏著《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⑩ 同上,第24页。
② 孙鹏著《物权公示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③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② 肖厚国著《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199页。
③ 其实不然
⑥ 郭明瑞、赵守江《不动产的登记中三个问题》,2004年5月上海复旦大学物权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⑤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④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⑤ 相当一些学者借鉴日本学者的主张,认为在公示对抗主义有消极信赖,在公示生效主义有积极信赖,但笔者本人不得其解:不论是公示对抗主义还是公示生效主意,都应有权利得正确定推定的效力。
① 张翔《从占有到物权——论占有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第31页。
② 孙鹏著:《物权公示论——一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③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半,第161页注1。
①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8页。
② 《拿破仑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86、296页。
③ 《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4页。
④ 实际上,关于担保物权不适用公示对抗主义的主张,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主张而已。我对理论上的证成不存在疑惑,但生活的复杂性可能冲破这个理论上的设计。在作完这篇论文后,我的思想已有了一些变化。因时间的原因,在将来的文章中述说吧。
⑤ 孟勤国教授提出了“物权二元结构论”,认为:担保物权不是物权。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225页。
① 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第225页。 出处: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