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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祥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72万元;并对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币18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为证明取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于1999年1月25日任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2002年3月13日任重庆市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4月16日任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4万余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70万元。 关于庭审中夏祥文提出,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有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法院调查核实,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重庆三中院认为,夏祥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祥文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3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夏祥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背景 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据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 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据悉,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三中院副院长卢君说,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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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祥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72万元;并对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币18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为证明取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于1999年1月25日任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2002年3月13日任重庆市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4月16日任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4万余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70万元。
关于庭审中夏祥文提出,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侦查机关违法取得,有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法院调查核实,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重庆三中院认为,夏祥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1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祥文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达30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夏祥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背景
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据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确立了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辨明在法庭,罪责确认在法庭。
但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据悉,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三中院副院长卢君说,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