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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22:09:00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七日无条件退货
(28596)
划词:
ID(16787)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七日无条件退货】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七日无条件退货】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七日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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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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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22:08:39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退货
(28595)
划词:
ID(16786)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退货】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退货】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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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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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22:01:34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贵重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28594)
划词:
ID(16784)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贵重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贵重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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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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