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 Powered by Discuz!
已查询到 12102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审核状态筛选:
操作类型筛选:
管理执行筛选: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 全部 ]
已查询到 12102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9114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2-09 07:52:10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食品原料不安全(33422)
划词:ID(18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食品原料不安全】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食品原料不安全】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食品原料不安全】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9113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2-09 07:52:09
主专题:不安全食品认定{nums}则(27923) 副专题:食品原料不安全(33422) 操作说明:将【食品原料不安全】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食品认定{nums}则】为【食品原料不安全】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9112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2-09 07:51:05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被污染食品(33421)
划词:ID(18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被污染食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被污染食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被污染食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911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2-09 07:51:05
主专题:不安全食品认定{nums}则(27923) 副专题:被污染食品(33421) 操作说明:将【被污染食品】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食品认定{nums}则】为【被污染食品】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9110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2-09 07:50:25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转基因未标示食品(33420)
划词:ID(18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转基因未标示食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转基因未标示食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910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2-09 07:46:51
主专题:食品标签不合规(33163) 副专题:食品标签违法 操作说明:将【食品标签不合规】专题名称变更为【食品标签违法】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9108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2-09 07:44:53
主专题:食品标签不规范(33163) 副专题:食品标签不合规 操作说明:将【食品标签不规范】专题名称变更为【食品标签不合规】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9107 划词
添加专题
2026-02-09 07:44:04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食品标签瑕疵(33315)
划词:ID(18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食品标签瑕疵】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910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6-02-09 07:43:59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食品标签不规范(33163)
划词:ID(18333)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食品标签不规范】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910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2-07 16:39:55
主题: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3716) 主专题:虚假宣传的化妆品(33418)
划词:ID(16303)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虚假宣传的化妆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虚假宣传的化妆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