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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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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不可抗力
(805)
划词:
ID(18197)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可抗力】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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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39:4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不可抗力单方解除合同
(29935)
划词:
ID(18197)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可抗力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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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25:5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大变协商不成应诉解非单解
(30086)
划词:
ID(16870)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大变协商不成应诉解非单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大变协商不成应诉解非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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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专题名称
2025-12-24 20:19:13
主专题: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31402)
副专题:
消费欺诈多倍赔偿
操作说明:将【消费欺诈三倍赔偿】专题名称变更为【消费欺诈多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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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14:2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违约金
(800)
划词:
ID(16143)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违约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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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专题名称
2025-12-24 20:08:32
主专题:
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质
(33027)
副专题:
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
操作说明:将【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质】专题名称变更为【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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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5-12-24 20:08:30
主专题:
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质
(33027)
副专题:
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质
操作说明:将【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质】专题名称变更为【保证金具有优先受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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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08:19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582604)
主专题:
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质
(33027)
划词:
ID(18194)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质】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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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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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20:05:38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582604)
主专题:
保证金
(32411)
划词:
ID(18194)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保证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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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1:46:02
主题:
2009 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适用
(583256)
主专题:
押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28133)
划词:
ID(18193)
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上述观点难以成立,理由在于:第一,租赁合同押金的功能在于,一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使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二是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因此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这与定金的功能显然不同。第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押金的另外一项功能显然是促使承租人及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因此,在出现约定的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在此意义上,该押金又具有担保和违约金的双重功能,但不能因此说它就是定金。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解释结论应当是,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字眼的,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该定金的性质的(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或成约定金),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仅仅未出现“定金”字样就予以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纳“定金”字眼,也没有约定定金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如果当事人采纳了“定金”字样,但是没有约定适用情形的,从而也难以判断定金性质的,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担保法》第89条);如果当事人采纳了“定金”字样,又约定了适用情形,则根据约定判断定金性质。以上述结论为基础,“如果承租人迟交租金超出×月/天后则作为违约处理,出租人有权收回厂房并没收押金”这样的约定既没有采纳“定金”字样,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又明确针对承租人而非双方,所以,难以认定为违约定金。 至于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将该约定解释为定金,因为此种约定仅针对承租人而对出租人不适用,所以构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应当按照定金规则解释为对双方都适用。我们认为,即使不认定为定金,出租人违约,承租人仍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理论和实践都认为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否则即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违约定金也应当做同样的处理。所以,承租人的损失仍然能得到保护,不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此其一。其二,法律适用基本的思考顺序是,先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在具体的法律规范难以解决系争问题时才能求助基本原则。而不是直接求助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三,就公平原则而言,并非权利义务相同才称为“公平”。因为当事人之所以签订这样的条款可能基于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市场的供求关系、租金市场的前景等商业判断,而这恰恰是法官难以把握的。 综上所述,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承租人认为该违约金过分高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押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押金不具有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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