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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7 10:52:30
主专题:
纪检监察
(31897)
副专题:
监察立案
(32355)
操作说明:将【监察立案】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纪检监察】为【监察立案】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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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51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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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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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5-08-17 10:52:0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582919)
主专题:
监察初步核查
(32354)
划词:
ID(18096)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监察初步核查】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监察初步核查】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监察初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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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516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7 10:52:08
主专题:
纪检监察
(31897)
副专题:
监察初步核查
(32354)
操作说明:将【监察初步核查】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纪检监察】为【监察初步核查】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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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5
法规树
新增主题关联
2025-08-17 10:46:54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82366)
副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582919)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进行 [关联] 操作【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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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514
法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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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45:41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副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82366)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进行 [关联]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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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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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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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41:30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主专题:
监察委举报报案
(30351)
划词:
ID(18095)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监察委举报报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监察委举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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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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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41:01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主专题:
纪检委举报控告
(30352)
划词:
ID(18095)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纪检委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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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1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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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33:40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主专题:
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报案受理
(32352)
划词:
ID(18094)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报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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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51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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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32:33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主专题:
纪检监察办结15日反馈
(31898)
划词:
ID(18093)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纪检监察办结15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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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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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0:31:18
主题:
2020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583197)
主专题:
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案件办理
(32353)
划词:
ID(18092)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案件办理】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案件办理】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纪检监察举报控告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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