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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2 10:41:36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认定
(33326)
副专题:
不合格化妆品
(33340)
操作说明:将【不合格化妆品】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化妆品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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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91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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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0:41:07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自制化妆品
(33333)
划词:
ID(18303)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自制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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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15
划词
添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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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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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22 10:37:57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变质化妆品
(33339)
划词:
ID(18303)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变质化妆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变质化妆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变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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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1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2 10:37:57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认定
(33326)
副专题:
变质化妆品
(33339)
操作说明:将【变质化妆品】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化妆品认定】为【变质化妆品】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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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91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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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22 10:37:32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过期化妆品
(33338)
划词:
ID(18303)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过期化妆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过期化妆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过期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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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91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2 10:37:31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认定
(33326)
副专题:
过期化妆品
(33338)
操作说明:将【过期化妆品】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化妆品认定】为【过期化妆品】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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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911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1-22 10:36:11
主专题:
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33336)
副专题:
经营未经查验不安全化妆品
操作说明:将【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专题名称变更为【经营未经查验不安全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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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910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22 10:33:59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33336)
划词:
ID(18302)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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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0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2 10:33:58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认定
(33326)
副专题:
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
(33336)
操作说明:将【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化妆品认定】为【经营未经查验化妆品】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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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90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6-01-22 10:33:32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自制化妆品
(33333)
划词:
ID(18302)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自制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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