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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07:00:44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83143)
主专题:
市监处理告知
(33324)
划词:
ID(18290)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市监处理告知】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市监处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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