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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1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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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15:29:41
主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3218) 副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专题名称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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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5:38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3218)
划词:ID(18235)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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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9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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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5:00
主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3218) 副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专题名称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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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4:37
主题: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3129) 主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3218)
划词:ID(18238)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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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77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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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4:37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3218)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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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1:50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33217)
划词:ID(18237)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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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1:50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33217) 操作说明: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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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0:04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33216)
划词:ID(18236)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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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0:03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33216) 操作说明:将【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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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17:17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划词:ID(18235)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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