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 Powered by Discuz!
已查询到 11661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审核状态筛选:
操作类型筛选:
管理执行筛选: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 全部 ]
已查询到 11661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8671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1 09:13:50
主题: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3129) 主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划词:ID(18234)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7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09:11:54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69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1 09:07:31
主题: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3716) 主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33212)
划词:ID(16303)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668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11 09:06:50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33215)
划词:ID(182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66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09:06:50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33215) 操作说明:将【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6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1-11 09:06:16
主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33214) 副专题:严重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专题名称变更为【严重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6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11 09:00:29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33214)
划词:ID(1823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66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09:00:29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33214)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63 划词
添加专题
2026-01-11 08:59:34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7924)
划词:ID(18232)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662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11 08:57:40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无证食品最高20倍罚款(33213)
划词:ID(1823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证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无证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无证食品最高20倍罚款】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