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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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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1 15:43:39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生产、销售劣药罪
(556)
划词:
ID(1824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劣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劣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9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1 15:43:20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
(555)
划词:
ID(18241)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假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假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9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15:42:34
主专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
(33211)
副专题:
生产、销售假药罪
(555)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9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15:42:23
主专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
(33211)
副专题:
生产、销售劣药罪
(556)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8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15:41:54
主专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
(33211)
副专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565)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8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15:41:06
主专题: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3)
副专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3218)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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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87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6-01-11 15:40:46
主专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3218)
副专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557)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合并到主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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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8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1 15:39:33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565)
划词:
ID(18240)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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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85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1-11 15:37:40
主专题: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
(33217)
副专题: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属于严重
操作说明: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专题名称变更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属于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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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8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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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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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6-01-11 15:32:45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2)
主专题: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33219)
划词:
ID(18239)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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