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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6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43:05
主专题:
医疗美容
(32317)
副专题: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32316)
操作说明: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美容】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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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46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38:47
主专题:
美容保镖
(32315)
副专题:
食药监投诉12331
(32188)
操作说明:将【食药监投诉12331】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美容保镖】为【食药监投诉12331】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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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464
划词
添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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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47:2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股票质押
(4896)
划词:
ID(18081)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股票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股票质押】
管理员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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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46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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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5-08-15 17:27:2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应收账款质押
(32335)
划词:
ID(18083)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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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46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17:27:27
主专题:
权利质押
(4899)
副专题:
应收账款质押
(32335)
操作说明:将【应收账款质押】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权利质押】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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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46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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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26:1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专利权质押
(4897)
划词:
ID(18082)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专利权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专利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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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46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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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26:0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知识产权质押
(4930)
划词:
ID(18082)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知识产权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知识产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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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45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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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6:01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商标专用权质押
(4902)
划词:
ID(18082)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商标专用权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商标专用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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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45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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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25:2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著作权质押
(4901)
划词:
ID(18082)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著作权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著作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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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45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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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24:4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股权质押登记
(4895)
划词:
ID(18081)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股权质押登记】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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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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