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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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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4:4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股权质押登记
(4895)
划词:
ID(18081)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股权质押登记】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股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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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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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3:4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有价证券质押
(4929)
划词:
ID(18080)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有价证券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有价证券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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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1:5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质押物限制
(1528)
划词:
ID(18079)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质押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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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1:2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质押物限制
(1528)
划词:
ID(18078)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质押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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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0:5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质押物保管
(1527)
划词:
ID(18077)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质押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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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0:30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质押物保管
(1527)
划词:
ID(18076)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质押物保管】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质押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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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14:3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32334)
划词:
ID(18075)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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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17:14:31
主专题:
保证期间
(1811)
副专题:
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32334)
操作说明:将【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保证期间】为【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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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13:2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保证期间未约定默认6个月
(32332)
划词:
ID(18075)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证期间未约定默认6个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证期间未约定默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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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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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5 17:13:1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保证期间可约定
(32331)
划词:
ID(18075)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证期间可约定】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证期间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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