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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22:11:49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三倍赔偿
(32338)
划词:
ID(1686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全化妆品三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安全化妆品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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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22:11:29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82983)
主专题:
不安全美容产品药品十倍赔偿
(32339)
划词:
ID(17823)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全美容产品药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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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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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22:11:22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不安全美容产品药品十倍赔偿
(32339)
划词:
ID(1686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全美容产品药品十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安全美容产品药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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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469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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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21:54:35
主专题:
美容保镖
(32315)
副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十倍赔偿
(31429)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化妆品十倍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美容保镖】为【不安全化妆品十倍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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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46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53:57
主专题:
美容保镖
(32315)
副专题:
美容欺诈三倍赔偿
(28808)
操作说明:将【美容欺诈三倍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美容保镖】为【美容欺诈三倍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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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46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43:20
主专题:
生活美容
(32318)
副专题: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32316)
操作说明: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生活美容】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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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6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43:05
主专题:
医疗美容
(32317)
副专题: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32316)
操作说明: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美容】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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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5 21:38:47
主专题:
美容保镖
(32315)
副专题:
食药监投诉12331
(32188)
操作说明:将【食药监投诉12331】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美容保镖】为【食药监投诉12331】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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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47:2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股票质押
(4896)
划词:
ID(18081)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股票质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股票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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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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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7:27:2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应收账款质押
(32335)
划词:
ID(18083)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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