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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5 07:02:36
主专题:
食药处罚
(33211)
副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5~20倍罚款
(33354)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化妆品5~20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食药处罚】为【不安全化妆品5~20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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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6-01-25 07:02:06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
(33353)
划词:
ID(18300)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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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5 07:02:06
主专题:
食药处罚
(33211)
副专题:
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
(33353)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食药处罚】为【不安全化妆品15~30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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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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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37:04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三无化妆品
(33344)
划词:
ID(18302)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三无化妆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三无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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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添加专题
2026-01-24 10:24:57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33222)
划词:
ID(18306)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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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3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24:43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33222)
划词:
ID(18307)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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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6-01-24 10:24:27
主专题:
不论多少均构成劣药罪
(33222)
副专题:
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操作说明:将【不论多少均构成劣药罪】专题名称变更为【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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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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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6-01-24 10:23:22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556)
划词:
ID(18307)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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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93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22:56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556)
划词:
ID(18306)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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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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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23 09:31:49
主专题:
其他产品违法添加药品
(33337)
副专题:
自制药品十倍赔偿
(33172)
操作说明:将【自制药品十倍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其他产品违法添加药品】为【自制药品十倍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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