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10040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10040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692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6 17:06:19
主专题:
行政复议决定
(2188)
副专题:
复议后撤销行政行为
(32175)
操作说明:将【复议后撤销行政行为】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行政复议决定】为【复议后撤销行政行为】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6921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6 17:05:55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复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211)
划词:
ID(17953)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复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复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6920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6 17:05:2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行政复议决定变更
(2209)
划词:
ID(17952)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行政复议决定变更】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决定变更】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91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6 17:04:11
主专题:
纠纷工具箱
(28829)
副专题:
行政复议
(2069)
操作说明:将【行政复议】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纠纷工具箱】为【行政复议】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691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6 17:00:59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2213)
划词:
ID(17952)
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691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7-26 16:58:54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176)
划词:
ID(17951)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691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6 16:58:17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176)
划词:
ID(17950)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691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6 16:56:17
主专题:
行政争议
(32174)
副专题: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176)
操作说明: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行政争议】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691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6 16:55:48
主专题:
行政争议
(32174)
副专题:
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2213)
操作说明:将【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行政争议】为【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6913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6 16:55:24
主专题:
行政争议
(32174)
副专题:
民告官举证倒置
(29100)
操作说明:将【民告官举证倒置】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行政争议】为【民告官举证倒置】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1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1004
/ 1004 页
下一页